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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前轉移資產的失敗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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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多人以為在破產前轉移資產,便可成功避債,減低損失。例如破產前把戶口的結餘轉移給配偶,又或者用超低價轉售物業予父母等等。當破產令頒布後,由於這些資產不在自己名下,便豁免用來償還債務。

如果大家也有此想法,便太天真了!事關根據《破產條例》第49-51B條,破產管理處是有權追溯破產前若干年的交易。

追溯期至破產前5年
對於尋常的交易,包括把資產贈予其他人,或交易代價明顯過低,例如一個市價值800萬元的單位,卻以200萬元轉售,若是發生在破產前5年,這些交易都有機會被視為無效。最經典的單一事例,是「補習天王」范浩揚(K. OTen)因與英皇教育打官司敗訴而欠下逾千萬賠償金及訟費,於2010年被法庭頒令破產。其後財產受託人追查下,發現他在破產前,懷疑轉移6000萬元財產到母親名下,最後法庭宣告有關財產轉移無效,相關資產由受託人接管。

就算轉移的資產動機並非低於市價,而是用作償還債務,或是把資產信託,這些舉動也有機會被視為不公平優惠。跟有關連人士相關的,包括親屬、僱主、僱員、控制的公司或是信託受託人,有關轉移可追溯至破產前兩年,至於與非關連人士相關的則可追溯至破產前6個月。

如需要了解更多關於破產資產轉移追溯期,又或者除破產外,其它能解決債務的舒緩方法,不妨聯絡我們,逐一為你解答:3423 0188/居屋加按查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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