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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物業解釘】

Tags:#破產物業解釘 #解釘費用 #破產居屋業權 #破產物業轉名 #釘契解除

業主選擇破產後,聯名物業的部分業權便由破產管理署持有,由於物業被釘契,業主必需先清繳欠款,並將債權令解除;或向破產署買回業權。否則破產署可根據《分劃條例》,將向法庭申請強制令,強行收樓拍賣分錢。為避免日後被破產署收樓,必須解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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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先生與太太1999年買入葵涌怡峰苑一個居屋單位,他於2002年破產,當時屬於自己的業權被破產管理署署釘契;雖然如此,由於破產署沒有要求他必須搬離,也沒有強行拍賣他與太太的物業,就一直沒有理會,也持續供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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