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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屋業權轉讓

Tags:居屋業權 業權轉讓 居屋業權轉讓 補地價



根據房屋條例,單位除在首次售出日期起計兩年後,經第二市場轉售,或已繳付補價外,是不可自由轉讓物業業權的。但在特殊情形下,房屋委員會 (房委會) 可根據個別情況酌情批核業權轉讓之申請。


一般轉讓業權申請的原因如下:

申請配偶加入成為聯名業主

因離婚或分居而申請將業權轉給配偶

因結婚搬走與配偶同住而將業權轉給其他家庭成員

業主因移民或長期在海外工作而將業權轉給其他家庭成員

業主或配偶或登記家庭成員因申請公務員房屋福利或僱主提供的房屋福利而更改業權

因有登記家庭成員提供樓宇的首期或按揭供款而申請更改業權

因業主去世而申請更改業權

業主因年紀老邁 (65歲或以上) 而申請更改業權

業主因重病命危 (例如癌症) 而申請更改業權

業主因破產而更改業權


除以上原因外,在特別的情況下,才會考慮其他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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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先生與太太1999年買入葵涌怡峰苑一個居屋單位,他於2002年破產,當時屬於自己的業權被破產管理署署釘契;雖然如此,由於破產署沒有要求他必須搬離,也沒有強行拍賣他與太太的物業,就一直沒有理會,也持續供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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